大家都知道,我们在申请驾照的时候,都会被问一句,你同意做器官捐献者吗?
如果选择Yes的话,你的驾照上面就会多一个小心心。
北卡驾照 样板
2019年3月美国捐赠生命基金会(Donate Life America)最新统计显示,美国有95%的成年人支持器官捐赠,但只有54%是实际注册的捐赠者。
全球捐赠率最高的国家是西班牙,因为他用的是默许捐赠原则(OPT-OUT SCHEME),也就是说所有生前未有反对捐赠器官的死者,都被视为愿意捐赠器官,如有不同意,则需要申请退出。全球大约有27个国家都使用这个原则,包括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瑞典,芬兰和新加坡。美国的纽约和伊利诺伊州也采用了默认捐献的法规。而其它州都是实行明确选定(OPT-IN)原则。即必需有本人事先同意后,才可以被指定为捐献者。要求捐献者在其有生之年签署愿意捐献器官的声明,形式可以有几种,如申请驾照时签署,在线签署,或在享受医保的过程中随时签署,等等。
美国各州车辆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显示,由于器官捐献的具体推行方法由各州自行决定,州和州之间有着不小的区别。有的州只需要在申请或者更新驾照时,对器官和组织捐献问题回答“是”,就自动登记为器官捐献志愿者;有些州的驾照上不仅显示捐献意愿,还带有选项,标明是愿意捐献全身任何器官或组织,还是只捐献特指的某个器官或组织。一旦在车祸中被确认死亡的驾驶员,如果驾照上有“donor”字样或标志,医疗机构就可以对其施行器官摘除手术。
这中间就有很大的医学伦理道德可争论。可以说死亡定义的修改为提高器官移植的质量立下了里程碑的功劳。器官移植领域所涉及的一个长期存在的棘手问题,就是关于死亡的定义,医学界存在两种死亡认定标准:心跳呼吸死亡和脑死亡,因此尸体的定义有两种:心跳呼吸死亡后的个体和脑死亡的个体。几百年来,证实死亡的标准是心脏长时间不跳动且长时间没有呼吸,但是人体在心跳呼吸死亡后几分钟内血液就会凝结,可以用于移植的身体部分仅剩眼角膜、韧带等组织,而主要器官几乎都无法使用。因为要移植一个器官,就要求捐献者的器官必须是活器官。于是,1959 年,一位法国学者提出,「脑死亡等于机体整体死亡」。
1968年,哈佛大学明确界定了脑死亡的概念。1
1978年,美国的《脑死亡统一法案》(Uniform Brain Death Act,UBDA)将脑死亡定义为:全脑功能包括脑干功能的不可逆终止。
1979年,西班牙国会通过的移植法将脑死亡定义为「完全和不可逆的脑功能丧失」。
1997年,德国的《器官移植法》规定:脑干死亡就是人的死亡;日本的《器官移植法》将脑死亡定义为:全脑包括脑干功能的不可逆停止,但与「植物状态」不同,后者的脑干仍保持全部或部分的功能……台湾和香港也相继立法界定了脑死亡。
如今,全美50个州要宣布某人死亡,均使用“确定为脑死亡”的说法。捐献者脑死亡后,在实施器官摘除手术前,还需要置于血液循环状态,以确保要捐献的器官血流畅通。病人事实上已经处于不可逆的昏迷状态,离开机器维持,呼吸心跳立即停止,这即是医学上定义的“脑死亡”。制定脑死亡的标准对于器官移植有着重大意义。
但在死亡案例中,涉及脑死亡者只占不到1%的比例,这就不得不进一步修改死亡的定义,其中就有一项,叫做“心脏死亡”。由于器官移植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联邦政府在近十年来一直都在向各大医疗中心提出更高要求,希望其找到新的办法,以便能从那些心脏已停止跳动但还没有宣布脑死亡的病人身上得到捐献器官。
有了心脏死亡捐献(简称DCD)办法,医生就可以在病人的器官还处于健康状态下及早宣布病人已经死亡,从而有助于增加合法供体的库存量。这样问题又来了。如果人属于心脏死亡,就等于心脏停止跳动,血液不再流动,这样活器官就没用了。到底在心脏机能停止之后要多长时间才能宣布死亡,医生和伦理人士之间一直存在很大争议。5分钟,似乎是一个临界点,但这里面还存在时间裁定标准的问题,且不同的协约也有所不同。2008年,联邦政府资助过一个研究项目,以便决定能否在撤去维持生命设施75秒后就可以把死亡的婴儿心脏摘取下来,但科罗拉多州儿童医院发起一场极为强烈的辩论。结果,经过反复推敲,决定将时间延长为120秒。同年,纽约州也得到联邦政府拨款,以构建“器官快速抢救办法”,第一时间从心肌梗死病人身上取得并保护有关器官。卫生部也拨款给匹兹堡的两家医院,重点研究有没有合理的办法第一时间获取接受急救(但不成功的)病人的器官。
一些医生和伦理专业人士认为,此举会诱发急救病房工作人员的不良动机,他们可能因此不再把病人看成急需抢救的病人,而看成是有希望捐献器官者。关于急救病房器官采集计划,俄亥俄州华尔士大学生物伦理学家列斯利·魏世丁博士在华盛顿邮报发表评论指出:“先进救人手段与精巧杀人手段两者之间的界限十分狭小,而急救病房器官采集手段似乎属于后者。这是多么恐怖的事情。”“一方面要停止维持生命,另一方面要等着为另一个人实施极为关键的器官移植手术,在这样的情况下,医学工作者和全社会都可能要,而且必须要,准备接受一个现实:用医学手段结束前者的生命。”
这也是大多数民众不愿意登记捐献器官的原因,因为她们对医学以及医疗系统的不信任。美国捐献生命网(DonateLifeAmerica)开展一项在线调查,问及5100名不愿意登记捐献器官者的原因,结果有57%都反问道,脑死亡之后还有没有救活的可能?另有50%担心,如果医生知道他们愿意捐献器官,会不会就不再尽力抢救他们了。就像美国电视剧《实习医生格雷》里面描述的一样,人还没走,就有一堆收到通知的医生护士张牙舞爪的在门外等着瓜分器官。
现行的具体做法是:任何病人在还没有宣布死亡之前,绝不允许医生提前了解该病人是否具有器官捐献身份;而任何与器官移植手术有关的人,都不得参与临终关怀或宣布死亡等环节的工作。但是,控告医生实施加速危重病人死亡的刑事诉讼案例一直有所听闻。2016年德州还曾经出现过,医生宣布大面积脑中风的27岁男子已经脑死亡,要进行器官移植的摘除手术的时候,父亲认为医院做出脑死亡的结论过于草率,认为儿子只是暂时昏迷,还有抢救的希望,举枪与SWAT特警小队对峙,要求延迟了几小时,三小时他的孩子对他的呼唤做出了反应,回到了这个世界。
所以也有一种说法为:死亡的认定由医疗机构掌握,标准的选择则由家属选择。
除了对医疗领域不信任和对脑死亡缺乏理解是器官捐献行为的主要障碍之外,宗教信仰也是一种理由。例如佛教和天主教徒不愿意捐献器官是由于他们相信有来生,以及他们对于保持身体完整性的关注。
器官捐赠的支持者认为:
1. 如果亲人的器官能拯救另一个生命,并一起延续下去,我觉得会感觉亲人并没有消失,只是以另一种形式活在人世间。她/他的一部分并没有化作泥土消失在微生物的侵蚀,而是和另一个生命一起健康快乐的活着。
2. 生不带来死不带走,能救一个人是一个人
器官捐赠的反对者认为:
1. 我愿意一辈子做一个好人,助人为乐乐善好施,只是在这件事情上不愿意。我不在了我根本不会在乎自己完整不完整,别说捐献器官了就是剥了皮当医院标本也无所谓,但是我父母会在乎,活着的人在乎。
2. 除了些小器官象眼角膜之类,可能挺有意义的。我看到得到大器官捐助的人也活不太久,肾脏移植的会长一点,20年以后还有50%的病人活着。其它最长也就十年左右吧,而且生活质量也挺糟的,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导致癌症去世。
3. 即使他们的亲属被宣布脑死亡,但是他们也不会在他的心脏仍然跳动的时候捐献器官。那就是生剖。
小编认为,是否登记器官捐献者都应该是个人与家庭成员的情感选择,不应作为道德绑架。
下面再科普一下器官捐赠的小常识:
1. 美国18岁以上就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愿意做器官捐赠者,18岁以下需要父母或监护人的授权
2. 最需要的移植器官需求次序为肾 – 肝- 心 –肺– 其它
3. 一個人的器官可以救八個人
4. 美國的捐贈年齡沒有限制,從新生兒到老年人都可以,是否可以捐贈取決於你的身體和器官狀況,而不是年齡。
5. 非美國公民的外國人也可以捐贈或者接受捐贈,器官是根據醫療需要而不是公民身份。
6. 捐贈器官不會影響你的外觀,比如肚子里塞點棉花,再縫好,如果是取走骨骼的話也是會填好的,角膜反正死人都是閉著眼的,植皮的話應該會用屁股或者背後的皮膚,穿上衣服也看不出來。 除非你媽把衣服脫了,把肚子剖開看看,否則是看不出來了。 (以上為護士原話)
7. 每天等待器官的病人數量各不相同。 截至2019年7月,這一數位已超過113,000。 每隔10分鐘,就有一個人被添加到等待清單中
8. 器官捐贈者不會得到金錢的補償,因為販賣器官在美國是非法的,手術費用為器官接受者承擔。
9. 在美國的少數民族對移植的需求更大,非裔美國人,亞洲人,夏威夷原住民和太平洋島民以及西班牙裔/拉丁裔患上終末期腎臟(腎臟)疾病的可能性通常是白人的3倍,而這往往是高血壓的結果。 印第安人患糖尿病的幾率是白人的4倍。
10. 囚犯不可以作為器官捐獻對象,因為監獄固有的強制性環境的情況下,他們不可能真正自由地同意捐獻。 很多囚犯患有精神疾病,非常貧窮,沒有受過教育,而且有些囚犯非常年輕,這致使他們無法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表示同意。 他們在監獄里面對的是絕望和孤獨,這更加劇了他們的痛苦。 囚犯是被監禁的人群,監獄長及州政府可能會「教育」,甚至說服或者誘導他們捐獻器官。 除了狡猾地強制或誘導的問題,讓囚犯捐獻器官也許並不安全,因為他們感染HIV、患肝炎的幾率高於普通人群。 初篩試驗是個好東西,但它並不完善,而確證試驗會非常昂貴。 因此移植受者感染重病的風險會加大,這是謹慎對待囚犯捐獻器官的另一個原因。 等待死亡的囚犯甚至更容易被人利用,其絕望之情為誘導他們捐獻器官提供了更為有利的條件。 從死刑犯身上獲取器官會將醫療行業置於不道德的處境。 此外,為了保存器官,使它們完好無損,保持健康,還需要改進死刑的執行方式。